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 戶外休閒活動社 器材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起草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5日 定案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1日 修訂(期初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修訂(期末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08日 修訂(期末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3日 修訂(期初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修訂(期初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5日 定案
中華民國103年04月11日 修訂(期初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修訂(期末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08日 修訂(期末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3日 修訂(期初社員大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修訂(期初社員大會)
第一條:凡登入於社團財務清冊之物品,皆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楠梓校區)戶外休閒活動社(以下稱為本社)所有,所有社員、幹部皆須負起愛護、保管之義務。
第一章 器材管理
第二條:器材及清冊皆由當任器材長所保管。
第三條:器材交接時,當任器材長需填寫交接清單後,則正式交接下任。
第四條:器材均都保管於社團辦公室(社團活動中心後棟12212)。
第二章 租借
第五條:凡是社內活動需借用社團器材時,必須填寫活動器材清單。
第六條:凡是非社內活動需借用社團器材時,必須填寫器材租借單。
第三章 社團內活動之租借
第七條:社團內活動之公裝:
第九條:私人器材之租借:
第十條:電子產品屬精密儀器,限社內活動使用,私人活動不得租借。
第十一條:睡袋需自備睡袋內袋或跟社內租借睡袋內袋。
第十二條:羽絨睡袋限社員且2500M 以上之高山租借。
第十三條:私人活動每人限租借一人份。南區大專山社聯盟不在限制範圍內。
第六章 租借費用
第十四條:社內活動及代表社團參與活動(EX南區山社聯盟)租借裝備不收費。
第十五條:社員、非社員如有私下活動需租借裝備,收費標準如下
第一章 器材管理
第二條:器材及清冊皆由當任器材長所保管。
第三條:器材交接時,當任器材長需填寫交接清單後,則正式交接下任。
第四條:器材均都保管於社團辦公室(社團活動中心後棟12212)。
第二章 租借
第五條:凡是社內活動需借用社團器材時,必須填寫活動器材清單。
第六條:凡是非社內活動需借用社團器材時,必須填寫器材租借單。
第三章 社團內活動之租借
第七條:社團內活動之公裝:
- 公裝為活動所需之公用裝備。
- 公裝租借人一律由活動負責人填寫,即借用人欄位須與活動負責人欄位相同。
- 負責人提領公裝時,須填寫活動器材清單,並確實清點所需提領的器材數量。
- 活動負責人須在活動結束後的第一次社課將裝備歸還並填寫歸還日期,數量確認無誤後在填寫於確認欄中。
- 器材長須在活動結束之後第一次社課陪同活動負責人歸還器材,確認無誤,則再器材確認簽名欄位內簽名。
- 私人裝備為單一個人於社團內活動時預租借之裝備。
- 若有人員預借用裝備,活動負責人須向借用人接洽,填寫活動器材清單,並於備註填寫借用人姓名。
- 在活動結束後負責人須馬上向借用人取回所借用之裝備,並一樣於活動結束後的第一次社課陪同器材長歸還裝備;確認無誤後,器材長於器材確認欄簽名。
第九條:私人器材之租借:
- 私人之租借為單一個人之私人需求所預租借之裝備。
- 若有人員預借用裝備,器材長須向借用人接洽,填寫器材租借單,並於詳細寫填寫借用人姓名、聯絡方式、用途等。
- 租借人提領裝備時,須填寫器材租借單,並確實清點所需提領的器材數量。在器材長清點完,租借人才可領取裝備。
- 在使用日期結束後器材長須在一週內向借用人取回所借用之裝備,確認無誤後,器材長於器材確認欄簽名。
第十條:電子產品屬精密儀器,限社內活動使用,私人活動不得租借。
第十一條:睡袋需自備睡袋內袋或跟社內租借睡袋內袋。
第十二條:羽絨睡袋限社員且2500M 以上之高山租借。
第十三條:私人活動每人限租借一人份。南區大專山社聯盟不在限制範圍內。
第六章 租借費用
第十四條:社內活動及代表社團參與活動(EX南區山社聯盟)租借裝備不收費。
第十五條:社員、非社員如有私下活動需租借裝備,收費標準如下
第七章 損壞賠償
第十六條:為維護社內器材,器材長須向租借人索取證件,在租借人完整歸還裝備後再予以歸還。
第十七條:因不當使用造成裝備毀壞或遺失,本社將會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如有公裝遺失、毀壞,活動負責人、器材長須追究出毀壞的人並要求其賠償:若無法追究,活動負責人須負起賠償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私裝損壞,由該裝備借用人負起賠償責任,若是該借用人再借予他人而損壞,則請該借用人私自協調,恕本社不負調解之義務。
第二十條:裝備損壞之賠償方式
一、賠償同功能性、同尺寸(EX:四人帳損壞賠償四人帳)、同樣效能之實物 (ex:高效能的鈦爐頭損壞,不能以一般效能的爐頭賠償)
二、賠償與原裝備等值的價錢(EX:損壞價值 2300元羽絨睡袋,賠償 2300元)
第八章 報廢維修
第二十一條:社團器材維修之處理,若裝備損壞但可以修復,需經過幹部會議,則撥出社團之
經費,將以損壞之裝備修復,以便再利用。
第二十二條:課外組器材需報廢,需經過幹部會議及填寫企劃書致課外活動組,後該裝備做後
續報廢處理,將不再續用。
第二十三條:社團器材需報廢,需經過幹部會議及社員大會表決通過,該器材即可報廢。
第九章 租借逾期
第二十四條:公用裝備逾期:活動負責人若因怠惰而未將裝備於期限內歸還社團,由該負責人
罰款;若因寄放於活動參加人員處,該人員須在活動負責人告知後的一個禮拜內
將物品歸還;若未歸還而遭舉發,該參加人員須罰款。
第二十五條:社團內活動之私人裝備逾期:若活動負責人未提醒歸還裝備,則歸還裝備期限將延長一個星期;若活動負責人盡了提醒義務,而借用人仍未在正規期限內歸還裝備,該借用人需罰款。
第二十六條:私人租借逾期:若器材長未提醒歸還裝備,則歸還裝備期限將延長一個星期;若器材長盡了提醒義務,而借用人仍未在正規期限內歸還裝備,該借用人需罰款。
第二十七條:逾期一星期罰款50元整,逾期二星期罰款100元整,三星期150元整...依序累加。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正,需社員大會之提出,且該會議的實到社員人數之同意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正案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於該學期實施。
第十六條:為維護社內器材,器材長須向租借人索取證件,在租借人完整歸還裝備後再予以歸還。
第十七條:因不當使用造成裝備毀壞或遺失,本社將會請求賠償。
第十八條:如有公裝遺失、毀壞,活動負責人、器材長須追究出毀壞的人並要求其賠償:若無法追究,活動負責人須負起賠償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私裝損壞,由該裝備借用人負起賠償責任,若是該借用人再借予他人而損壞,則請該借用人私自協調,恕本社不負調解之義務。
第二十條:裝備損壞之賠償方式
一、賠償同功能性、同尺寸(EX:四人帳損壞賠償四人帳)、同樣效能之實物 (ex:高效能的鈦爐頭損壞,不能以一般效能的爐頭賠償)
二、賠償與原裝備等值的價錢(EX:損壞價值 2300元羽絨睡袋,賠償 2300元)
第八章 報廢維修
第二十一條:社團器材維修之處理,若裝備損壞但可以修復,需經過幹部會議,則撥出社團之
經費,將以損壞之裝備修復,以便再利用。
第二十二條:課外組器材需報廢,需經過幹部會議及填寫企劃書致課外活動組,後該裝備做後
續報廢處理,將不再續用。
第二十三條:社團器材需報廢,需經過幹部會議及社員大會表決通過,該器材即可報廢。
第九章 租借逾期
第二十四條:公用裝備逾期:活動負責人若因怠惰而未將裝備於期限內歸還社團,由該負責人
罰款;若因寄放於活動參加人員處,該人員須在活動負責人告知後的一個禮拜內
將物品歸還;若未歸還而遭舉發,該參加人員須罰款。
第二十五條:社團內活動之私人裝備逾期:若活動負責人未提醒歸還裝備,則歸還裝備期限將延長一個星期;若活動負責人盡了提醒義務,而借用人仍未在正規期限內歸還裝備,該借用人需罰款。
第二十六條:私人租借逾期:若器材長未提醒歸還裝備,則歸還裝備期限將延長一個星期;若器材長盡了提醒義務,而借用人仍未在正規期限內歸還裝備,該借用人需罰款。
第二十七條:逾期一星期罰款50元整,逾期二星期罰款100元整,三星期150元整...依序累加。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正,需社員大會之提出,且該會議的實到社員人數之同意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正案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於該學期實施。